時間:2017-01-15 11: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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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飛行機組應當記錄開始使用防冰液的時間、防冰代碼,并確認保持時間。
8.7.3 每次完成地面除冰/防冰后,地面除冰/防冰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記錄,并且至少保存30天。地面除冰/防冰記錄中應當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機型、機號及實施日期;
(2)除冰/防冰液的類型和制造廠家;
(3)除冰/防冰液與水的混合比例;
(4)最后一步使用防冰液的開始時間(即預計的保持時間開始時刻);
(5)實施人員姓名及簽字。
9.地面除冰/防冰工作的委托
9.1 當航空運營人的運行范圍涉及到可能導致地面結冰條件下運行的航站時,航空運營人可委托其他地面服務機構對其航空器進行地面除冰/防冰工作,但必須通過簽訂正式的地面服務協議進行。
9.2 除本文件第9.5段規定的情況外,被委托提供地面除冰/防冰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滿足航空運營人要求的設備、器材、人員和管理程序,經過航空運營人運行管理部門的審核,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當被委托方為經過批準的其他航空運營人時,可僅對要求的差異部分進行培訓。
9.3 地面除冰/防冰服務協議應當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協議雙方的單位名稱和地址;
(2)協議提供地面除冰/防冰服務的地點;
(3)啟動地面除冰/防冰服務的程序;
(4)實施地面除冰/防冰過程中的協調和聯絡方法;
(5)航空運營人提供必要工作程序、標準和培訓的說明;
(6)地面除冰/防冰服務有關的設備、材料、人員資格、工作標準的控制責任;
(7)協議雙方地面除冰/防冰有關的設備、材料、人員、工作程序和標準變化時通報信息的責任和程序;
(8)協議雙方授權簽署人員的姓名和簽字。
9.4 無論上述協議中地面除冰/防冰的相關責任如何規定,航空運營人承擔航空器適航性的全部責任,并且機長具有是否起飛的最終決定權。
9.5 對于沒有簽署地面除冰/防冰服務協議或者被委托的服務方不能完全達到航空運營人的要求的航站,航空運營人可以采取在起飛前5分鐘內完成起飛前航空器外部檢查的方式,確認飛機機翼、舵面和飛機制造廠家手冊中規定的其他關鍵表面是否有影響航空器安全飛行的污染物存在,并遵守本文件第7段規定的起飛限制。此項檢查應當由機組人員在機艙外進行,也可以由地面其他經過培訓并有資格的人員進行,但在起飛前機長應當確認其完成了檢查。
注:由于I型液的防冰時間較短,超過防冰保持時間以后會發生突然結冰,因此I型液不適用于起飛前5分鐘檢查。只有在使用Ⅱ、Ⅲ、Ⅳ型除冰防冰液時,并且防冰時間等于或大于20分鐘的情況下,才能采用起飛前5分鐘檢查的程序。
10.地面除冰/防冰知識的培訓
10.1 航空運營人應當對飛行機組、簽派員和有關的地面人員(包括協議服務單位的人員)進行地面除冰/防冰的培訓,以確保其了解和掌握相應的知識、技能、程序和職責。在滿足航空運營人的培訓要求的情況下,協議服務單位人員的培訓可按照地面除冰/防冰協議的規定由協議服務單位自行組織。
10.2 地面除冰/防冰的培訓內容和對應的人員應當至少滿足如下規定:
(1)航空器表面污染物的影響:適用于飛行機組和簽派員,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內容:
a. 升力損失、阻力和重量增加的影響;
b. 操縱效能降低和起飛離地過程中出現非指令迎角變化和滾轉的影響;
c. 失速迎角降低并且在失速保護系統工作之前進入失速的影響;
d. 航空器關鍵表面的識別,包括可能造成發動機外來物損傷影響的表面、沖壓空氣進口、儀表信號源、機翼前緣裝置、翼尖小翼和其他適航指令規定的表面等。
(2)地面結冰條件(實施除冰/防冰程序的條件)和獲得最新氣象信息的途徑:適用于飛行機組、簽派員和地面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 飛行中積冰(如計劃較短時間內再次飛行,并且地面溫度處于或低于結冰點);
b. 霜,包括白霜;
c.冰凍物(能夠附著在航空器表面的雪、凍雨或冰雹);
d.凍霧;
e. 濕冷機翼上的雨或水汽;
f.濕冷機翼油箱上的雨或水汽;
g.機翼下的霜;
h.失去效應的除冰/防冰液。
(3)除冰/防冰工作程序:適用于飛行機組、簽派員和地面人員,具體內容參考本文件中的相應規定。
(4)除冰/防冰液的特征和性能:適用于飛行機組、簽派員和有關地面人員,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a. 除冰/防冰液的說明、成份和外觀;
b. 不同型號除冰/防冰液的區別、用途和性能;
c. 除冰/防冰液的制造廠家和制造規范;
d. 除冰/防冰液的使用方法和溫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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