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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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經人事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后,其監察員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條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監察員有關資料信息的管理,如實記錄監察員證的核發、補發、換發、審驗、收留、注銷及持證人員培訓考試考核、執法責任追究等情況。 依照本規定第四十條應當注銷監察員證的,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將名單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第四十三條民航局定期對監察員證進行清理和銷毀, 并公布被注銷監察員證的人員名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監察員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民航行政機關在承擔行政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監察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 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偽造監察員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察員有違反本規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