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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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需要新增監管專業的,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初審通過后報民航局批準。 民航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本規定對各監管專業監察員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監察員分為初級監察員、中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三個級別。督導類監察員不劃分級別。 監察員應當逐級晉升,不得越級。 第十五條監察員證申請人自取得監察員證之日起,即成為初級監察員。 第十六條初級監察員取得監察員證滿三年,經審驗合格的,可以申請中級監察員級別。 申請中級監察員級別,應當填寫《民航中級監察員申請表》,經所在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同意, 晉升中級監察員,并由審查部門或者單位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中級監察員申請高級監察員級別,或者高級監察員變更監察類別時申請保留級別的,應當填寫《民航高級監察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民航局有關部門同意,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復審合格后報民航局批準。 高級監察員數量應當控制在監察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初級監察員和中級監察員變更類別的,延續原級別。高級監察員變更類別時未申請保留原級別,或者申請后未獲批準的,轉為所變更類別的中級監察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