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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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除督導類監察員外,監察員每兩年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時間均不得少于四十學時。督導類監察員的培訓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初始培訓應當制定培訓大綱。 民航局有關部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每年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完成情況,填寫《民航監察員年度培訓情況報表》,并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第二十五條培訓主辦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教學設備設施、師資力量等情況選擇培訓機構,對不同級別的監察員可以實施差異化培訓。 培訓機構應當依據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方案,經培訓主辦單位或部門批準后實施。培訓考核、考試合格的,由培訓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并保存培訓記錄。 第二十六條初始培訓和持續培訓所需的經費列入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年度行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察員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二十七條 申請取得監察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 (二)為民航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且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驗; (三)熱愛本職工作,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兩年內參加過初始培訓,通過考核或考試; (五)兩年內不存在第四十條(一)、(二)或者(三) 項所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