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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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二、規章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確立了以行政執法為中心的監察員管理思路, 在初始培訓、證件申請、證件審驗、證件管理等環節,加強了對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圍繞監察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嚴格監察員的準入門檻,加強監察員資質管理,滿足監察員執法實際需要,充分調動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完善對監察員的持續監管和培訓工作。 (一)完善監察員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原規章以民航局各業務司局職責內容作為劃分監察員類別的標準,共計八類監察類別。新規章對此進行了整合, 分為安全監管類、經濟監管類、綜合監管類和督導類四個大類,以更好地滿足執法實際需要。 安全監管類和經濟監管類各設多個專業,并在原有專業基礎上,增加了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統計價格監管專業和票據監管專業。 在分類的同時,又將除督導類以外的監察員分為初級、 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以充分調動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各級別的監察員在基本職責和履職權限上沒有差別。 (二)取消監察范圍、優化辦證流程,適應執法需求 原規章限定監察員只能在所在單位轄區執法,跨轄區執法應當委托當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取得授權。由于航空公司跨地區運行已成為普遍現象,監察員面臨越來越頻繁的跨轄區行政執法需求。因此,新規章取消了前述規定,規定“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監察類別和職責執法”,相應地監察員證件上也不再出現“監察范圍”這一欄目。(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