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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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考慮到監察員工作崗位的變動、工作職責的臨時調整等情況,為便利監察員到新的崗位上能及時開展工作,規章規定同一監察類別下變更監管專業時無需申請獲得批準,僅需滿足“經過該監管專業的專業培訓、通過考試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對其專業能力予以認可”的條件即可。同時,監察員證的編號僅保留監察類別代碼,監管專業情況在后臺予以登記管理。(第十九條) (三)明確民航局業務司局和管理局在監察員管理中的職責規章明確了民航局各業務司局在中級監察員晉升高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轉換類別申請保留級別的審批中,對申請人業務能力進行把關的職責。(第十七條) 賦予了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初級監察員晉升中級監察員進行審批和對本單位監察員進行審驗的職責。(第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四)完善監察員培訓制度,提高隊伍資質水平 規章著力加強監察員的培訓管理,明確了監察員初始和持續培訓的培訓目的、主要內容、負責單位、培訓方式學時等內容。為嚴把入門關,要求法律和業務初始培訓制定以及完善的初始培訓大綱,組織考試或考核,嚴格考試紀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考慮到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組織持續法律培訓、民航局各業務司局組織業務持續培訓的實際情況,規章規定“監察員每兩年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時間均不得少于四十學時”,給予培訓主辦單位或部門、以及參加培訓的監察員一定的靈活空間。(第二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