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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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五)確立證件審驗制度,加強監察員持續管理 為強化對監察員取得證件后實施執法、參加培訓等情況的管理,確保監察員隊伍的質量,規章確立了兩年一次的審驗制度,將監察員持續培訓的完成情況、執法工作考核情況、 崗位是否與監管專業相符等作為審驗的主要內容,督促監察員按時參加持續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審驗未通過的,將對監察員證件予以收留、降級或者注銷。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嚴格了證件管理。規章規定對未通過審驗以及因違法違 紀或者執法過錯處于被調查期間的監察員,收留其證件。對不符合條件而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證件的、濫用證件的監察員,以及因各種原因離開執法崗位的監察員,注銷其證件。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六)調整證件格式和規章章節順序 為強調監察員的職責、權限和分級分類管理的重要性,規章將這部分內容臵于比較靠前的章節,監察員證件的申請和頒發等內容的章節位臵后移。 規章整合了監察類別、細化了監管專業,相應地對監察員證件的編號方法、格式和內容也做了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