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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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當申請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一個類別的監察員證。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民航局公務員申請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民航監察員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所在部門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審查; (二)申請人將所在部門同意的申請表及初始培訓的考核、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申請材料)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三)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后,報民航局批準, 統一辦理監察員證。 第三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務員申請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所在部門將申請材料送民航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初審,合格后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合格后,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三)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后,報民航局批準, 統一辦理監察員證。 第六章監察員證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監察員證載明監察員姓名、所在單位或部門、發證日期和監察類別等信息,附有持證人的一寸免冠藍底彩色照片,并蓋具民航局印章。 第三十二條監察員證統一編號。編號以監察類別英文代碼和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