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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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四條監察員證是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第五條監察員實施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監察員證。未出示監察員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接受。 未持有有效監察員證的,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 第六條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其配備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的設施設備。 第二章 監察員的職責和權限 第七條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對民航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者參與事故、事故征候的現場調查; (三)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并按照職責分工辦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有關事項; (四)承辦法律規定的或者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員履行上述職責,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 第八條監察員履行職責時的權限如下: (一)制止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 (三)約見或者詢問受監察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