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0 08:4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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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三十三條監察員證不得轉借他用,不得涂改。經涂改的監察員證無效。 第三十四條因 監察員證信息變動 需要換發監察員證的,監察員應當填寫《民航監察員證變更申請表》。 監察類別變更應當按照監察員證申請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監察員證應當妥善保管。監察員證遺失,或者因污損、破損影響使用的,監察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書面報告并申請補發、換發。 申請補發、換發的,應當填寫《民航監察員證補發、換發申請表》。經審核同意換發的,將舊證交回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后領取新證。 第三十六條監察員證每兩年審驗一次。監察員應當于審驗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將《民航監察員證審驗登記表》報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審驗。經審驗合格的監察員證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根據以下標準予以審驗: (一)監察員依照本規定完成持續培訓; (二)監察員執法工作考核合格; (三)監察員崗位與監管專業相符; (四)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標準。 未能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審驗即為不合格。 未按期審驗的監察員證,自行失效,不得繼續使用。監察員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審驗的,由其所在部門向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提交延期審驗申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后一個月內進行審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