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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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6.4.2.2 如果從最后進近航跡轉彎,則對這一轉彎規定了一個特殊結構的轉彎復飛區。見第二篇第三章“轉彎區設計”。 6.4.3 空速 6.4.3.1 轉彎保護空域是根據最后復飛速度設計的(見表和)。 6.4.3.2 然而如果運行上需要避開障礙物時,可以使用低至中間復飛階段的指示空速。在這種情況, 儀表進近圖中注明“復飛轉彎最大速度限制為 km/h(kt)IAS”。 6.4.3.3 另外如果有障礙物位于復飛程序的較早部分,則儀表進近圖中應注明“復飛立即轉至航向 ”。 注:要求飛行人員遵照進近圖上標注的說明,并實施相應的機動操縱不得過于延遲。 6.4.4 轉彎參數 適用于一般轉彎的參數見第二篇第三章“轉彎區設計”的表。以下參數是特別適用于轉彎復飛階段的: a) 轉彎坡度:平均達到 15°; b) 速度:見 6.4.3 節“空速”; c) 風:如有風的統計資料,使用最大 95%概率的全向風;如沒有風的統計資料,使用 56km/h(30kt) 的全向風;和 d) 飛行技術容差: 1) 駕駛員反應時間:0 至+3 秒; 2) 建立坡度時間:0 至+3 秒。 圖復飛航段 第7章目視機動(盤旋)區 7.1 目的 7.1.1 目視機動(盤旋)這一術語用于說明儀表進近程序完成之后飛行階段。這一飛行階段使航空器飛至不適于直線進近的跑道的著陸位置進行著陸,如對正跑道的準則或下降梯度不滿足要求的跑道。 7.1.2 適用于直升機 盤旋程序不適用于直升機。直升機駕駛員必須在充足的氣象條件下實施目視機動飛行,以確保 H 類程序時在最后進近和起飛區(FATO)附近,或 A 類以及空間點程序時在適用的著陸區附近可見并避開障礙物。然而駕駛員必須在機動飛至著陸階段中被告知任何與 ATS 需求相關的運行注意事項。 7.2 目視機動飛行 7.2.1 盤旋進近是一種目視機動飛行。由于跑道布局、最后進近航跡、風速和氣象條件等的差異性, 每次盤旋飛行的情況均是不同的。因此不可能設計一個單一的程序能適應于每一種情況的盤旋進近。 7.2.2 開始轉為目視之后,基本的要求是在 MDA/H 盤旋飛行的同時應保持能看見跑道的周圍環境。 跑道的周圍環境包括了跑道入口、進近助航燈光或其他能辨識跑道的標志。 7.3 保護 7.3.1 目視機動(盤旋)區 盤旋進近的目視機動區是以每條跑道入口為中心畫出的圓弧,并用切線連接圓弧而成(見圖)。 圓弧半徑與下列因素有關: a) 航空器分類; b) 速度:每個分類的速度,見第一章 1.3.5 節; c) 風速:整個轉彎中 46km/h(25kt);和 d) 轉彎坡度:平均 20°或 3°/s,取較小值。 注:見表、表和圖。 7.3.2 超障余度如果已經建立目視機動(盤旋)區,要為每一類航空器確定超障高度/高(OCA/H))(見表)。 注:表中數值不應被認為是盤旋著陸的最低運行標準。 7.3.3 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 當 OCA/H 建立之后,MDA/H 也根據運行考慮隨之指定。除下述情況,不得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以下: a) 已經建立目視參考并能保持; b) 駕駛員已能看見著陸入口;和 c) 能保持要求的超障余度,航空器在可進行著陸位置上。 7.3.4 目視機動(盤旋)區之外 7.3.4.1 如果在最后進近區和復飛區之外的目視機動(盤旋)區內有一個突出障礙物,則可不考慮包括這一障礙物的特定扇區。這一扇區受限于附件 14 第一卷儀表進近面(見圖)。 7.3.4.2 如果劃定了這種特定的扇區,則公布的程序應禁止在有障礙物的扇區內盤旋飛行(見圖I-4-7-2)。 7.4 盤旋進近的復飛程序 7.4.1 如果從儀表進近的盤旋著陸過程中失去目視參考,則必須遵循為特定程序規定的復飛。從目視(盤旋)機動到復飛程序的過渡轉換應首先從起始爬升開始,在盤旋區內轉向至著陸跑道,并上升至盤旋高度及以上,之后立即切入并執行復飛程序。在這一機動過程中的指示空速不應超過目視機動允許的最大指示空速。 7.4.2 盤旋機動飛行可以在幾個方向實施。因此要求操縱航空器至規定的復飛航跡,需要有不同的路線,這決定于失去目視參考時航空器的位置。 7.5 使用規定航跡的目視機動飛行 7.5.1 總則 7.5.1.1 在能清晰確定目視地標的地方(并且如果運行上要求),除盤旋區之外,國家可規定一個具體的目視機動飛行航跡。 7.5.1.2 因為使用規定航跡的目視機動飛行是用在具體地形特點可以保證這種程序時,因此飛行機組必須在為這種程序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天氣條件以上熟悉所用的地形和目視地標指引。 7.5.1.3 這種程序是根據航空器分類而劃分的,并且公布在以目視地標確定航跡的特種圖上,或接近航跡的其他有特點的地形。 7.5.1.4 程序中應注意的是: a) 主要依靠目視參考和任何無線電導航信息的導航僅作為參考;和 b) 使用正常儀表程序的復飛程序,但是機動飛行是為提供了規定航跡和要考慮到復飛之后到達安全高度/高(加入規定航跡程序的三邊或儀表復飛航跡)。 7.5.2 標準航跡(一般情況) 7.5.2.1 圖描述了標準航跡的一般情況。 7.5.2.2 要求在圖中定義每個航段的長度和方向。如果規定了速度限制,也必須在圖中公布。 7.5.2.3 最后航中段的長度計算要考慮在入口之前 30 秒的飛行距離(使用表和 中最后進近階段的 I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