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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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1.2.3 FMC 的完好性監視程序應當能支持系統傳感器的選擇和使用,并同時配備狀態指示和警告指示。在此類實施中,GNSS 只是導航定位源(例如 IRS/INS,VOR/DME 和 DME/DME)的一種,可以獨立使用或與其他導航源聯合使用。 1.1.2.4 FMC 自主選擇最佳(最精確)的導航源,也允許用戶在計算位置時拒選或者抑制某一類傳感器或某個助航設施。 1.1.2.5 FMC 可以為飛行指引儀提供引導指示,也可以連接到自動飛行系統作為自動飛行運行的引導指示。駕駛員通常通過航電設備的控制和顯示單元與 FMC 交互。機組應熟悉 FMC 功能,特別是當 GNSS 作為主用定位源時。 1.2 總則 1.2.1 運行許可 航空器裝備了基本 GNSS 接收機(作為獨立設備或者作為多傳感器環境的組成部分),并且獲得運營人所在國家的許可,可以將其用于離場和非精密進近運行,則只要在飛行前滿足下列條件就可以使用這些系統來執行 RNAV 程序: a) GNSS 設備可用; b) 駕駛員具有如何使用設備的最新知識,可以獲得最佳的導航性能水平; c) 已按照運行需要檢查衛星的可用性; d) 已選定具有常規導航設施的備降機場; e) 能從機載導航數據庫中檢索程序。 1.2.2 飛行計劃 1.2.2.1 使用基本 GNSS 接收機的航空器劃歸為具有 RNAV 設備的航空器,在飛行計劃中應包括設備附加信息。 1.2.2.2 當基本 GNSS 接收機(作為獨立設備或者作為多傳感器環境的組成部分)不可用時,駕駛員應立即: a) 通知 ATC; b) 要求與 FMC 系統能力相符合的有效備用程序; c) 如果可能,修改飛行計劃中的設備附加信息。 1.2.2.3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所使用的 FMC 的審定類型,制造商的飛機飛行手冊和數據可能允許繼續當前的運行。 1.2.3 導航數據庫 離場和進場航路點的資料均存儲在導航數據庫內。如果導航數據庫內沒有離場程序或進近程序,則基本 GNSS 接收機或 FMC 不能使用這些程序。 1.2.4 性能完好性 1.2.4.1 基本 GNSS 接收機通過 RAIM 檢驗收到的衛星星座信號的完好性(可用性),判斷衛星是否正在提供正確的信息。 1.2.4.2 對于具有多傳感器 RNAV 能力的航空器,可利用航空器自主完好性監測(AAIM)實施 RAIM 的完好性功能。AAIM 的完好性性能必須至少等同于 RAIM。 1.2.4.3 如果 RAIM 探測到從各組定位使用衛星獲得的距離測量數據之間有矛盾,就會產生一次警告, 表示可能具有不可接受的位置誤差。如果在軌的衛星數量不足或衛星的幾何位置不當,則 RAIM 的功能暫時性不可用。 1.2.4.4 因為衛星的相對位置是持續變化的,之前對機場做的檢測不能保證在所有時間段內的衛星接收,因此要在飛行前檢查預達時間的 RAIM 可用性,如果 RAIM 不可用,則不能使用 GNSS 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必須使用其它導航系統、選擇其它目的地或推遲飛行直至預測 RAIM 可用。 1.2.4.5 由于在進近模式中 RAIM 警告限制更加嚴格,因此對比航路模式,進近模式中 RAIM 中斷的發生可能性更高。其它因素,例如航空器的高和天線位置可以影響衛星信號的接收,此外可能有意外的衛星中斷故障,所以 RAIM 可用性預測不是絕對可靠的。 1.2.4.6 大多數運輸航空公司的航空器 GNSS 實施依賴于具有 RAIM 功能的基于 GNSS 傳感器的 FMC,或者依賴于同時具有 RAIM 和 AAIM 功能基于 GNSS 傳感器的 FMC。RAIM 僅需要衛星信號來執行完好性檢查。AAIM 使用來自其他機載導航傳感器信息和 GNSS 信號共同保證完好性,其可在因衛星或星座數量不足而造成短時 RAIM 丟失時,繼續使用 GNSS 信息。AAIM 的完好性性能必須至少等同于 RAIM。 1.2.5 設備運行 1.2.5.1 市場上有許多制造商所生產的基本 GNSS 接收機和使用 GNSS 傳感器的 FMC 的接口方案都不相同。因此飛行機組在飛行之前應完全熟悉他們將使用的系統。 1.2.5.2 必須按照批準的航空器運行手冊的規定進行操作,并保證駕駛艙內有相應的檢查單,作為順序向系統輸入信息和操作設備的簡要參考。 1.2.6 運行模式和警告限制 基本 GNSS 接收機有三種運行模式:航路模式,終端區模式和進近模式。RAIM 告警限制與接收機工作模式自動耦合,分別設置為: a) 航路模式:±3.7 km(2.0NM); b) 終端區模式:±1.9 km(1.0NM); c) 進近模式:±0.6km(0.3NM); 使用 GNSS 的 FMC 應包含上述三種運行模式,或按需要與飛行指引儀結合,或與自動駕駛系統耦合, 以確保達到所需的性能水平。 1.2.7 偏航指示器(CDI)靈敏度 1.2.7.1 CDI 的靈敏度與接收機的運行模式自動耦合。其設置是: a) 航路模式:±9.3 km(5.0 NM); b) 終端區模式:±1.9 km(1.0 NM); c) 進近模式:±0.6 km(0.3 NM)。 1.2.7.2 可以人工選擇 CDI 靈敏度,但在進近過程中撤銷 CDI 靈敏度的自動選擇將取消進近模式。 1.2.7.3 以上標準同樣適用于 FMC 系統。對離場操作而言,部分 FMC GNSS 實施包含了不同的顯示器靈敏度。這些不同的顯示靈敏度可用于使用飛行指引儀引導、自動駕駛引導或顯示增強指引。 1.3 飛行前 1.3.1 并不是所有的設備都可以獲得進近和/或離場程序的合格審定,因此在使用 GNSS 實施 IFR 飛行前,運營人應保證 GNSS 設備和裝置取得 IFR 運行的批準和合格審定。 1.3.2 在進行基本 GNSS 的 IFR 運行前,必須完成所有相關衛星星座的 NOTAM 檢查。 注:部分 GNSS 接收機可以排除受影響的衛星。 1.3.3 駕駛員/運營人必須遵照航空器運行手冊中的具體規定,完成 GNSS 接收機的起動、初始化和自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