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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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7.5.2.4 如果在這個最后航段的開始規定了一個最低高度/高,則最后航段的長度應進行調整,如果必要可考慮使用第一章 1.7.2 節規定的下降梯度/下降角。并且這個下降梯度必須在圖中公布。 7.5.3 與規定航跡有關的保護區 這一保護區是以標稱航跡為中心,固定寬度建立的通道。這個通道是從改航點開始并保持航跡,包括了為第二次按規定航跡目視機動飛行的復飛(見表和圖)。 7.5.4 最小超障余度(MOC)和 OCA/H 按規定航跡的目視機動飛行的 OCA/H 必須在規定航跡區域內的最高障礙物之上提供最小超障余度(MOC)。這個最小超障余度也必須符合表規定的限制,并且不小于目視機動之前為儀表進近程序計算的 OCA/H。 7.5.5 目視助航設施 為規定航跡目視機動飛行所用跑道的目視助航設施(如順序閃光燈、PAPI 或 VASIS 等)按主要特征在圖上標示(如 PAPI 或 VISIS 的下滑角度)。障礙物的照明也應在圖上標示。 表確定目視機動(盤旋)區半徑舉例機場標高 300m MSL(國際標準單位) 航空器分類/IAS(km/h) A/185 B/250 C/335 D/380 E/445 TAS (在 600mMSL 高度 ) +46km/h 風速(km/h) 241 310 404 448 516 轉彎半徑 r(km) 1.28 2.08 3.46 4.34 5.76 直線段(km) 0.56 0.74 0.93 1.11 1.30 以入口為中心的半徑 R(km) 3.12 4.90 7.85 9.79 12.82 表確定目視機動(盤旋)區半徑舉例機場標高 1000ft MSL(非國際標準單位) 航空器分類/IAS(km/h) A/100 B/135 C/180 D/205 E/240 TAS (在 600mMSL 高度 ) +46km/h 風速(km/h) 131 168 215 242 279 轉彎半徑 r(km) 0.69 1.13 1.85 2.34 3.12 直線段(km) 0.30 0.40 0.50 0.60 0.70 以入口為中心的半徑 R(km) 1.68 2.66 4.20 5.28 6.94 注:從跑道入口的半徑(R)=2r + 直線段。 表確定目視機動(盤旋)區半徑舉例 航空器分類 超障余度 m(ft) 機場標高以上最低 OCH m(ft) 最低能見度 km(NM) A 90(295) 120(394) 1.9(1.0) B 90(295) 150(492) 2.8(1.5) C 120(394) 180(591) 3.7(2.0) D 120(394) 210(689) 4.6(2.5) E 150(492) 240(787) 6.5(3.5) 表通道的半寬度 航空器分類 A B C D E 通道的半寬度(l) 1400 1500 1800 2100 2600 米 英尺 4593 4921 5905 6890 8530 圖目視機動(盤旋進近)區 圖目視機動(盤旋進近)區—禁止盤旋 圖標準航跡,一般情況 圖區域 第8章制圖/航行資料匯編(AIP) 8.1 總則 附件 4 中有關航圖公布的材料包括了: a) 標準進場圖— 儀表(STAR)— 在附件 4,第10章中;和 b) 儀表進近圖—ICAO,在附件 4,第11章中。 8.2 制圖高度/飛行高度層 除程序的每段建立的最低 IFR 高度之外,也應提供程序高度/高。在所有情況下,程序高度/高均在與本航段相關的最低飛越高度及其以上。同時程序高度/高的建立也考慮了所飛航段內所需的空中交通管制(見圖)。 8.3 進場 在有些情況,需要在航路結構和起始進近定位點之間設計進場航線。只有當這些航線對運行有利時, 才進行設計和公布。同時設計中應考慮當地空域的交通流量。 8.4 進近 8.4.1 總則 8.4.1.1 最佳和最大下降梯度和角度決定于程序的類型和所處的進近航段。下降梯度/角度是用來設計應公布最后進近程序所使用的。如果適當,最好能公布其他進近航段的下降梯度/角度。 8.4.1.2 當距離信息可以得到時,則應提供最后進近航段的下降剖面咨詢信息以輔助駕駛員保持計算的下降梯度。在進近圖中應有一個表格,反映了航空器每前飛 2km 或 1NM 時高度/高的值。 8.4.2 起始進近航段 8.4.2.1 在以下情況,應分別公布程序: a) 不同的最低高度; b) 不同的計時;或 c) 不同的出航航跡對于不同的航空器類型有不同的規定。 8.4.2.2 對于速度小于給定航空器類型的起始進近航段規定的最小速度沒有特別指出(見表 和表)。但如果由于速度的原因,程序設計限制特定的航空器類型,該限制必須清晰地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