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8.2 GNSS 復飛要求駕駛員在通過 MAPt 至程序復飛階段時進行接收機排序。駕駛員必須完全熟悉機載基本 GNSS 航電設備的起動程序,并且在飛越 MAPt 之后開始相應的動作。 1.8.3 在 MAPt 之前開始復飛將導致 CDI 靈敏度立刻轉換為終端區靈敏度(±1.0NM),導航引導將會繼續作用直到 MAPt。在 MAPt 之后或者在無駕駛員操作的情況下開始復飛轉彎時將失去引導。 1.8.4 如果不啟動復飛,則基本 GNSS 接收機將顯示最后航跡的延長線和距 MAPt 的沿航跡距離, 直至通過 MAPt 之后人工進行接收機排序。 1.8.5 以上一般準則適用于大部分的 FMC。但也存在部分設備,特別是使用移動地圖顯示導航信息的設備,在復飛時 FMC 的航徑引導將連續顯示。 1.8.6 基本 GNSS 接收機的復飛航線通常以航向開始,而不是“直飛”下一個航路點,這需要駕駛員為設定航向而做出額外操作。因此特別指出,駕駛員應熟悉該階段所有的輸入。 1.8.7 復飛航跡一般都包含在 FMC 的導航數據庫中,不需要駕駛員的操作。 圖 基本 GNSS RNAV 進近 圖 缺少偏置起始邊時的反向程序 第2章 基于 DME/DME 的 RNAV 進場和進近程序 2.1 基于 DME/DME 的 RNAV 進近程序是非精密進近程序。此類程序不需要規定基準導航臺,并且基于兩種不同的運行條件: a) 只有兩個DME導航臺可用; b) 有兩個以上DME導航臺可用。 2.2 裝備 RNAV 系統的航空器,獲得運營人所在國家批準認證后,具有相應的 RNAV 運行等級。這些航空器實施 DME/DME RNAV 進近飛行的前提是: a) RNAV設備可用; b) 飛機員具有如何使用設備的最新知識,可以獲得最佳的導航精度。 2.3 DME/DME 程序實施條件是: a) 如果只有兩個DME導航臺可用,則航空器至少裝備一臺能實施DME/DME導航的飛行管理計算機(FMC),該FMC已經獲得批準,允許在終端空域(TMA)內運行。FMC必須能夠自動切換至使用IRS進行導航更新; b) 如果有兩個以上DME導航臺可用,則航空器至少裝備一臺能實施DME/DME導航的飛行管理計算機(FMC),該FMC已經獲得批準,允許在終端空域(TMA)內運行。 c) 導航數據庫內存儲的飛行程序能自動加載到FMC飛行計劃中。導航數據庫使用WGS-84規則存儲航路點,也包括航路點的速度和(或)高度限制。 d) 航路點和DME導航臺的坐標必須滿足于WGS-84的要求。 2.4 DME/DME RNAV 導航精度的決定因素是: a) 航路點的DME容差取決于該點的程序高度/高; b) 飛行技術容差; c) 系統計算容差。 2.5 對于只有兩個 DME 導航臺的程序,考慮到相對于兩個 DME 導航臺的航跡方向影響和兩個 DME導航臺的交角影響,其最大 DME 容差應作系數放大處理。 第II 部分 - 第3 篇,第2章 II-3-2-2 2.6 基于兩個以上 DME 導航臺的程序,交角為定值 90°,并且最大 DME 容差不用作系數放大處理。 2.7 相對于有兩個以上 DME 導航臺可用的情況,如果只有兩個 DME 導航臺可用,則超障所需的保護空域更大。 2.8 進場。標準儀表進場(STARs)可以基于所需導航性能(RNP)準則(RNP1 或更優的 RNP 導航規范)或者特定的 RNAV 準則。如果使用特定的 RNAV 準則,則對所有的進場階段保護均使用相同的原則。同時,FTT 規定等于: a) 距IAF 46km(25NM)及之前,為3.7km(2.0NM);和 b) 在該距離之內,為1.9km(1.0NM)。 2.9 FMS DME/DME 導航傳感器可能在特殊條件下切換為 VOR/DME 或者 IRS 導航。當該情況發生時,必須按以下步驟操作: a) 必須中斷進近程序; b) 必須開始復飛程序;和 c) 必須通知ATC導航精度不能滿足運行要求。 2.10 如果發生了 FMS 切換使用 IRS 的情況,因 IRS 自身具有飄移系數,在限定的時間內可以繼續執行航線或者程序。IRS 系統可用時間的具體數值取決于該系統的審定性能和程序設計使用的導航精度。 表是不同飛行階段基于 IRS 的最大飛行時間。 表基于 IRS 的最大飛行時間 飛行階段 時間(分鐘) 航路 50 TMA 25 進近 12 第3章 基于 VOR/DME 的 RNAV 進場和進近程序 3.1 基于 VOR/DME 的 RNAV 進近程序以 VOR 與 DME 的合裝臺作為基準臺。該基準臺應公布。 3.2 VOR/DME RNAV 進近程序是非精密進近程序。 3.3 運行批準 裝備 RNAV 系統的航空器,通過運營人所在國家批準認證后,獲得相應的 RNAV 運行等級。這些航空器實施 VOR/DME RNAV 進近飛行的前提是: a) RNAV設備可用; b) 駕駛員具有如何使用設備的最新知識,可以取得最佳的導航性能水平; c) 程序公布使用的VOR/DME臺可用。 3.4 進近圖中標注出的 VOR/DME 基準臺即是程序設計中使用的導航設施。基于基準臺核實定位點的通過情況。 3.5 當基準臺中的 VOR 或 DME 不可用時,駕駛員不得執行 VOR/DME RNAV 進近。 3.6 導航精度的決定因素 3.6.1 VOR/DME RNAV 的導航精度取決于以下因素: a) 地面系統容差; b) 機載接收機系統容差; c) 飛行技術容差; d) 系統計算容差;和 e) 距基準臺的距離。 第II 部分 - 第3 篇,第3章 II-3-3-2 3.6.2 程序中所用的定位點均標注為航路點。航路點名稱使用字母數字編號,航路點位置使用精度和緯度(度、分、秒,數值精度保留至秒,或其他等量的表述方法)確定。也要提供航路點相對基準臺的徑向線和 DME 距離(距離精度至 0.18km(0.1N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