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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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 442 (±30) m (1 450 (±100) ft) AGL以下,增加下降率的RA被抑制; b) 335 (±30) m (1 100 (±100) ft) AGL以下,下降的RA被抑制; c) 305 (±30) m (1 000 (±100) ft) AGL以下,所有的RA被抑制; d) 152 (±30) m (500 (±100) ft) AGL以下所有ACAS音響告警被抑制。此項包括TA的音響告警裝置; 和 e) 高度和構型限制將會抑制爬升和增加爬升率的RA告警。當在航空器的最大高度或審定升限運行時ACAS仍然可以發出爬升和增加爬升的RA指令。但是,如果在最大高度處的飛機性能不足以滿足爬升RA要求的爬升率,則仍然需要在不超過飛機性能限制的前提下向RA要求的方向做出機動。 注:某些航空器類型,爬升或增加爬升 RA 不被抑制。 2.2.2 操作程序。駕駛員應展示其對有足夠的知識操作 ACAS 并解讀 ACAS 所提供的信息。訓練應包含下列科目: 2.2.2.1 使用控制面板 目標:證實駕駛員能夠正確操作所有ACAS控制和顯示面板。 標準:駕駛員展示其對控制面板的正確使用,包括如下: a) 開始自測時航空器需處在的構型; b) 開始自測的所需步驟; c) 正確的識別自測的成功與不成功。當自測不成功時,識別錯誤原因并在可能時糾正錯誤; d) 交通狀況顯示頁距離圈選擇的使用建議。終端區使用小范圍,航路環境和終端區和航路過渡環境使用較大的顯示范圍; e) 如果可用,“向上/向下”模式選擇的使用建議。“向上”模式用于爬升,“向下”模式用于下降; f) 清楚空中交通顯示的配置(例如,“向上/向下”選擇)不會影響ACAS的監視容量; g) 選擇小范圍的空中交通顯示以增加發出咨詢時的顯示分辨率; h) 如果可用,正確選擇絕對高度或相對高度的顯示以及如果不向ACAS提供氣壓修正時使用絕對顯示選項的限制;和 i) 正確配置以保證在不消除其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顯示適當的ACAS信息 注:由于顯示方式的多樣性使之很難建立更明確的標準。在開發訓練程序時應將這些總體標準擴展延伸到各個細節中,從而適用于運營商具體使用的顯示方式。 2.2.2.2 顯示解釋 目標:證實駕駛員能夠理解ACAS顯示的所有信息的含義。 標準:駕駛員展示其正確解釋ACAS所顯示的信息的能力,包括如下: a) 其他交通,如選擇的顯示范圍內的非鄰近交通,或者造成發出TA或RA的交通; b) 鄰近交通,如11 km(6 NM)和±366 m(1 200 ft); c) 不報告高度的交通; d) 無方向的TA和RA; e) 超范圍TA和RA。應當改變所選范圍以保證顯示沖突飛機的所有可用信息 f) 空中交通咨詢。應當選擇最小可用的顯示范圍來顯示空中交通情況以獲得最大分辨率; g) 處理建議(交通情況顯示)應當選擇最小可用的顯示范圍來顯示空中交通情況以獲得最大分辨率; h) 處理建議(RA顯示)。駕駛員應當展示其對ACAS給出的紅區和綠區的意義或俯仰的意義或RA顯示的飛行軌跡指示的理解。對使用紅區和綠區的顯示,駕駛員應當了解綠區何時顯示或不顯示。 駕駛員還應掌握RA顯示的限制,例如,如果使用了垂直速度帶并且速度帶范圍小于762 m/min(2 500 ft/min),增加上升率的RA指令將怎樣顯示; i) 如果適用,需意識到導航顯示指向“向上航跡”時可能要求駕駛員在判斷鄰近航空器方位時做出偏流角的人工調整。 注:由于顯示方式的多樣性使之很難建立更明確的標準。在開發訓練程序時應將這些總體標準擴展延伸到各個細節中,從而適用于運營商具體使用的顯示方式。 2.2.2.3 使用僅 TA 模式 目標:證實駕駛員能夠理解選擇僅TA模式的恰當時機和使用該模式的相關限制。 標準:駕駛員必須展示如下: a) 運營商指導中關于使用僅TA模式的知識; b) 使用該模式的理由和什么情況下使用更合理。其中包括了在已知周圍有臨近航空器運行的情況, 例如在小間隔平行跑道時使用目視進近或起飛時朝向在VFR通道內運行的航空器。當在有間隔小于366 m(1 200 ft)的平行跑道和一些交叉跑道的機場上同時運行時,如果不選擇僅TA模式,則很有可能產生RA告警。如果在這些情形下收到RA告警,則應按照運營商批準的程序實施相應的規避動作;和 c) 152 (±30) m (500 (±100) ft) AGL 以下TA的語音告警功能被抑制。所以,在152m(500ft)AGL以下運行需要將TA顯示包括進常規的儀表掃視中,否則將難以發現此區域內所發出的TA告警。 2.2.2.4 機組協作 目標:確保駕駛員能夠向其他機組成員完整講解對于ACAS告警的應對措施。 標準:駕駛員必須在其飛行前簡令中敘述用于應對TA和RA的程序,包含如下內容: a) 把桿駕駛員和非把桿駕駛員的責任分工,包括明確在應對RA時是否由把桿駕駛員或機長來操縱航空器; b) 需要的喊話 c) 與ATC的交流;和 d) 可能不遵守RA的條件以及由誰做出此決定。 注1:不同的運營人對飛行前簡令和對 ACAS 咨詢的應對有不同的程序。實施訓練程序時應考慮這些因素。 注 2:運營人應考慮國家民航當局公布的建議并必須明確無需遵守 RA 的條件,而不應由機組來決定。 注 3:該部分訓練可與其他訓練如機組資源管理(CRM)相結合。 2.2.2.5 報告要求 目標:確保駕駛員清楚向管制員和其他當局機構報告RA的要求。 標準:駕駛員必須遵循如下內容: a) 使用包含在空中導航服務程序—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中的術語;和 b) 考慮到在發生RA時不同國家提交書面報告的需要,應從何處獲得相關信息。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報告要求,對駕駛員的相關材料應按航線運行環境定制。 |